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15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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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司罚决字(2023)第1号

    被处罚人: 张久明,男,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1201710608504。

    经查明,被处罚人张久明受滁州市琅琊区琅琊公共服务中心委托,在代理其诉滁州市王义兴鹅鸭制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期间,于2020年1月春节前和2020年6月两次收取对方当事人滁州市王义兴鹅鸭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财物和4万元,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侵害委托人滁州市琅琊区琅琊公共服务中心权益。

    以上事实,有滁州市纪委监委驻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对被处罚人的调查材料、被处罚人本人签字的有关承诺、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文书、本机关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张久明在受滁州市琅琊区琅琊公共服务中心委托代理诉讼中,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滁州市王义兴鹅鸭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财物,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三)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违背律师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张久明作出予以停止执业6个月,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司法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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